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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的安装高度及间距

2019-07-13 10:06:15      点击:

目前用于一般工业建筑或高层民用商住建筑中,使用最多的为非集中控制,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灯系列;消防应急灯的安装高度及安装距离,应遵循以下国家相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24.7.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0016-2006第10.2.6条第11章等相关规定及要求;

以下对常规类别的双头消防应急灯及安全出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及安装间距,分别予以说明;

一、消防应急灯安装高度及间距

1、双头消防照明应急灯安装高度

用于消防疏散的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适用于消防双头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吸顶灯,消防应急筒灯/射灯等)。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多见安装在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逃生出口的门框上方或墙面上方,楼梯拐角处等位置,距离地面2.2米左右的位置安装,较长距离的疏散通道应该按照消防部门的指导,或者根据应急灯具在实际的使用场所的光照亮度,以适当增加灯具的布灯密度,合理的设置安装。

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也可以安装于立柱上面(如:电子城、商场、车站等场所)

2、消防应急吸顶灯的安装位置

消防应急照明吸顶灯,一般安装于天花吊顶或天花板上面,在应急灯具的底盘有用于安装的螺钉孔位,先根据灯盘预留的安装孔位,在天花板上面钻孔,塞入胶塞,将螺钉先固定灯具的底盘,然后根据需要,在灯盘里面安装电子节能灯或白炽灯泡,接通电源,旋紧灯罩,最后对灯具的应急功能进行测试;

3、消防应急筒灯/天花灯/射灯的安装位置

吸顶式/嵌顶式的消防应急筒灯,天花灯/射灯一般安装于天花吊顶上面,在灯具的边缘设置有用于固定灯具的卡簧装置,安装时,在选定的天花吊顶部位开好孔洞,接好输入电源线之后,用手捏紧卡簧,将卡簧向上扳,将应急灯具的底部塞入孔洞内,检查灯具安装是否平正,然后按住测试按钮,检测灯具的应急功能是否正常;

2、双头消防应急灯的安装间距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安装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0016-2006第11章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包括消防照明应急吸顶灯,消防应急筒灯、射灯和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于常规建筑较长安全出口走道或紧急出口通道时,安装布灯密度不应大于20米,在出口通道的拐角处或安全出口通道环境较复杂等位置,应该适当增加应急照明灯具的数量;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安装布灯原则

主要是对实际安装使用场所的情况,满足使用场所的应急照明要求,安全出口通道需要照明的部位不能够留有盲区,能够让人在第一时间,了解自己身处何处,正确辨认安全出口逃生通道的方向,最短时间脱离险境为目的;消防照明应急吸顶灯,消防应急筒灯、射灯和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应保障应急灯具有足够的照度,在紧急出口通道的门框上方等关键部位或拐角处,必须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一般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的照度能够达到正常照明水平的10%左右且不低于10LX;让处于黑暗环境中的人员能够清晰地看清及绕过障碍物,选择正确的逃生疏散路线,以最快的速度撤离危险区域;

【注】:(双头应急灯在停电90分钟以内,实际照度大于50Lm以上,照度大于正常照明亮度的80%以上,满足各种使用场所的停电应急照明要求);

二、消防安全出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及间距

安全出口应急灯及消防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应遵循现行的国家标准DBJ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及《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20110317等相关条款;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1、安全出口指示灯安装高度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第9.2.4条款: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所指的是壁装或暗装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

安全出口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挂墙式的单面安全出口灯多见安装于门框上边缘部位,双面形式的多见吊挂安装于安全出口通道的上方);

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间距

消防安全出口灯及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距离,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24.7.6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0016-2006第11章要求;

(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1.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3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a、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b、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c、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f、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密度,理论上一般不应该超过20米/台,对于空间较大、安全防护等级较高或者是人流相对密集的区域,应该适当加大布灯密度;

消防应急灯的安装高度及安装距离,应遵循以下消防应急灯现行的国家规定及条例,或建筑设计部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参照标准;

用户在实际安装使用相关消防应急灯具时,根据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检查部门的指导或建议,对消防应急灯具的安装高度或使用密度进行合理的设置;

以下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可供参考: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10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 54-93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GA 480.1-2004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1683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20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60016-2006第11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